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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日期: 2017-10-26

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,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及北京大学

关文件规定,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二级单位负责考勤日常管理工作,考勤结果应如实反映教职工在岗工作时间情况,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。

第二条 教职工考勤一般按月进行,每自然月为一个考勤月。

第三条 二级单位人事干部须做好考勤备案,每月将本单位的考勤情况提交医学部人事处。

第四条 教职工年度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合同管理、转正、晋级、考核、工资、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
 

第二章 日常考勤要求

第五条 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,不得迟到、早退和擅自离岗。

第六条 教职工上班期间因公外出,应当履行报告制度。

 

第三章 请假制度

第七条 教职工可以根据相关事由申请事假、病假、产假、婚假、丧假、探亲假等,请假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。

第八条 事假 凡因私需本人办理事务而离岗的,可请事假。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,因特殊原因需超过15天的,须经医学部批准。

第九条 病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而离岗的,可请病假。

第十条 产假 按国家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,配偶可享受陪产假15天。除此,可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;难产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,享有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,给予42天产假。女职工本人申请,经二级单位和学校批准,可以再增加假期13个月,生育奖励假、生育增加假期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。

第十一条 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,可享有婚假10天,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。

第十二条 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、配偶,以及配偶的父母去世,可请丧假,时间不得超过5天。

第十三条 探亲假 参加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,可享受探亲假。原则上应当利用寒暑假探亲,确需占用工作日探亲的,须经医学部批准。

(一)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30天。

(二)未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20天。如因工作需要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,假期为45天。

(三)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,每4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

第十四条 病假和产假应提供部医院或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。

第十五条 病假、产假、探亲假、生育奖励假、配偶陪产假、生育增加假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;事假、婚假、丧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。

第十六条 产假、婚假、丧假及探亲假不可分段安排。

第十七条 处级干部请假流程按干部管理规定执行,其他教职工请假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。教职工请假理由正当的,应予以批准,但不可超规定天数。

第十八条 教职工请假需本人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请假审批表,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,方可离岗。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无法书面申请,应及时通知单位负责人,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岗。到岗后需补办书面审批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
第十九条 教职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,本人持留存的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到所在单位销假。

第二十条 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是单位申报考勤的重要依据,应归档留存。医学部会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考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。

第二十一条 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

(一)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。

(二)请假期满,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。

(三)其它根据医学部规定应按旷工处理的。

第二十二条 下列情况计入工作时间

(一)女教职工有1周岁以下的婴儿每天哺乳时间为1小时,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1小时。

(二)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。

(三)凭学校通知书参加中、小学、幼儿园召开的家长会。

 

第四章 相应待遇

第二十三条 请假期间待遇:

(一)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教职工,请假期间不发放岗位津贴;生育增加假期间,不发放岗位津贴和职务补贴。其中病假工资发放办法具体如下:

1.工龄不满10年的:

1)连续请病假超过2个月不到6个月(含6个月)的,从第3个月起享受90%的基本工资、提租补贴和病休补贴。

2)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享受70%的基本工资、提租补贴和病休补贴。

2.工龄满10年的,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,从第7个月起享受80%的基本工资、提租补贴和病休补贴。

(二)执行基本年薪制的教职工,请假期间不发放基本月薪。其中,产假、生育奖励假期间,发放40%的基本月薪(因请假扣款导致当月基本月薪应发额低于4000元的,按4000元发放);生育增加假期间,发放20%的基本月薪(20%的基本月薪不足2000元的,按2000元发放)。

第二十四条 旷工期间,教职工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。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年度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医学部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。

第二十五条 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教职工,其待遇参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工伤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六条 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事业编制人员,医学部今后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政策,适时调整考勤的相关规定和待遇。

第二十七条 各二级单位要根据本规定,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单位的考勤实施细则,考勤实施细则应纳入合同管理范畴。

第二十八条 二级单位若违反本规定,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,医学部将通报批评,并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九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《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》(北医[2006]部人字41号)同时废止。

第三十条 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医学部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7年7月